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经开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负责组织住宅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对住宅工程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和保修责任。

(二)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努力减少或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三)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严格验收管理,对住宅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严格把关,确保验收数据和验收结论真实、准确。

二、加强住宅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一)全面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开展住宅"开裂、渗漏、空鼓"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住宅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34/1659)编制《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防治专项方案》,做到"方案先行、样板引路、强化验收、一票否决"。

(二)住宅工程主体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所有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等部位楼面进行蓄水试验,对其他没有防水要求的现浇板进行浇水试验,对试验中发现的现浇板质量问题,应以《监理通知单》等形式,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整改。蓄水(浇水)试验记录和工程整改方案、整改记录等资料应单独成卷。

(三)实行住宅分户验收样板引路制度。主体分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实体上设立交付标准样板套。建设单位应提前会同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组成分户验收小组,对住宅样板套进行分户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对样板层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实体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

三、加强对住宅分户验收的监管

(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依据《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要求,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前期选定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住宅分户验收前7日,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实施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验收时间等信息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分户验收时应对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将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作为主要检查验收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制冷、通风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智能化设备安装质量等。

(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走过场。对于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修或返工,整改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对所有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超过24h的蓄水试验,对装配式住宅应制定专项方案进行外墙淋水试验。

(六)分户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在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房间开间尺寸、净高尺寸等抽测点进行原位数据标注;墙面、地面空鼓部位还应标注空鼓区域范围。

(七)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每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附件3)的分户验收结论上签字确认,其中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还应在签字栏加盖个人执业资格印章。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住宅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分户验收人员配备情况,分户验收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户验收记录、合格证明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核查情况,验收小组查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加强商品住宅装修装饰工程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全装修或在毛坯房基础上增加装饰、安装内容(以下统一称为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适用本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质量的首要责任,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

(二)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包括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统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监管、同步验收交付,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商品住房预售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全装修住房所用主要装修装饰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误导消费。交付标准样板房应保留至全装修房屋交付使用3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住房全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全装修住房的分户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含全装修工程。全装修住房交付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保修范围、年限。全装修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管

(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附件8)。其中《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附件在住宅工程交付时交给业主。

(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质量问题处理的受委托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2.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3.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4.工程质量保修处理流程和时限;

5.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应注明保险范围、期限,以及保险报修方式及有关要求。

(三)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成住宅分户验收复核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组成,小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录像设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住宅分户复核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一致。

六、实行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制

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投诉实际情况,对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时存在"一票否决"清单(见附件7)内问题的工程,应责令改正,待问题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预防机制

(一)为进一步畅通住宅工程交付后业主房屋质量问题反映渠道,落实质量问题处理责任,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预防机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成立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预案》,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人员信息、投诉处理范围、投诉处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预案纸质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分户验收合格证明》,在住宅交付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业主。

(三)竣工验收时及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每个单元进出门厅内显著部位悬挂《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明示建设单位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应为在建设单位长期从业,负责售后服务、维修处理的分管负责人。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联系牌设置时间不少于5年,建设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期间联系牌发生丢失、损毁、字迹缺失或模糊、内容变更等情况,需及时进行更换。

八、严肃查处住宅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管,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住宅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住宅交付后质量保修义务履行不到位或者不遵守《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进行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真实性承诺书》

7.阜阳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2021年版)

8.《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1.png

2.png

3.png

附件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9.png

10.png

11.png

12.png

附件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真实性承诺书

13.png

附件7

阜阳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一票否决"清单(2021年版)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竣工验收方案

2.工程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形式、程序、内容不符合要求。

4.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二、住宅分户验收

5.室内实测数据等未原位标注,室内未张贴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梁、板、柱等结构混凝土开裂。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11.内墙抹灰层强度不足,楼地面起砂、强度不足。

12.厨房、卫生间、阳台、外墙等部位渗漏。

13.外墙空鼓、开裂。

三、屋面及地下室

14.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5.屋面有渗漏。

16.地下室积水,防水效果(渗漏情况)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四、公共部位

17.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9.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20.建筑入口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尊敬的业主:

一、质量保修责任承诺

我单位作为               住宅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购房合同约定,自本住宅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对下表所列部位或部件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单位(委托单位):

办公地点:

法定代表人或保修负责人:

工程保修电话:

物业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二、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14.png

注:.如未对部分工程、部位、部件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进行约定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示范文本的规定为准,约定标准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示范文本规定的部分无效。

三、工程质量问题报修及处理

1.在保修期内,当正常使用的住宅发现存在上述质量问题时,住宅所有人可向我单位或委托单位进行报修。在接到报修后,我单位或委托单位将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对经核实存在的质量问题实施保修工作或给予答复、提出维修方案(情况复杂需要大修时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答复、提出维修方案或逾期未实施维修工作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在履行保修责任过程中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应配合维修工作,维修工作完成后,配合验收并在《保修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因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不配合、不协助而导致我单位或委托单位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相关后果由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2.保修期内,因房屋维修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的,我单位或委托单位将予以协调;因我单位或委托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致使其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我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我单位承诺住宅保修期到期前一个月,将会同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对住宅外墙、屋面、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全面维修,并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住宅所有人其房屋质量保修期即将到期,提醒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报修,我单位将在保修期到期前完成保修。

四、其他事项

1.《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是我单位承担住宅质量保修责任承诺文件,与《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因使用不当、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不当装修或第三方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当使用、自行对房屋或设备进行拆改,拆改及受其影响的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3.有关房屋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我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承诺及时、妥善处理,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处理有争议的,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4.我单位承诺在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后,将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住宅所有人,我单位不再承担除基础、主体结构外的住宅工程质量免费保修责任,但我单位可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进行维修,并收取相应费用。保修期外住宅出现基础、主体结构外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议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过提取公共维修基金等方式进行维修。

5.《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自住房交付之日起生效。房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

6.阜阳市三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单位: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阜阳市清河西路3号;投诉受理电话:0558-2568328

7.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我单位各一份,住宅交付时交住宅业主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键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上一篇: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即日起,立即开展施工机械安全使用排查!山东下发紧急通知
下一篇: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姚晋川赴资产运营公司调研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