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汕尾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要点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检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资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作为监督交底内容,定期召集新报建项目建设单位学习相关文件。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

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竣工验收管理。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前,渗漏、开裂、沉降等质量常见问题未解决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仍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实行监督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5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省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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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建设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三)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肢解发包;

(三)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工程另行发包;

(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期造价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

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工程款等款项

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处罚

1、应当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2、对存在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等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注册许可。

4、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重点监管,在政府资金支持、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处置。

(一)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房屋市政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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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落实有关事项通知,请和上级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一)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实现常态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评价体系、检查记录、整改落实情况的档案。

(二)组织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测评工作,定期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质量安全管控情况进行评价,并督促参建各方按照《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汕建质〔2022〕87号)将检查和评价结果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现精细化治理。

(三)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检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资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上述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书面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建字〔2023〕64号)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五)坚持创新引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信息化应用的通知》要求,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采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推进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实现智慧管理、智能建造。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治理。对于购买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作为监督交底内容,定期召集新报建项目建设单位学习相关文件。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渗漏、开裂、沉降等质量常见问题未解决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仍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有新修订的,从其规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实行监督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5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4日



关键词:住建局,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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