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新疆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
通知提出,各试点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各试点地区发证机关应当在辖区内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时,同步注销相应使用登记证书。
关键词:住建部,证书,电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