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省厅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 ),全文详见文章末尾。
围绕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的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0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中填表说明:
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2. 建设单位应以单体建筑或单位工程为单元开展消防查验,分别填写现场消防查验记录表,并据此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各单体建筑基本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建筑名称"一栏中具体描述。
3.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开展消防查验的单位不得与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为同一家或有隶属、利益关系。
4. 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内容应真实。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5. 所有表格中栏目或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02、各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特殊建设工程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延伸阅读:
江苏人大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查看全文:《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文件原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
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围绕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的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消防管理处,以便今后修订时完善。
联系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处 周伟
联系电话:025-51868839,电子邮箱:jszjtxfc@126.com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7日
关键词:竣工验收,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