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01
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
(二)范围:全市受监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截污管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镇街(园区)负责监督的拆除工程;农民安居房工程、限额以下工程及既有建筑装修工程等。
02
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
各项目建设(含业主,下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相应的检查表(附件1-4),对所有在莞建设项目组织自查自纠,扎实开展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迅速整改并限期消除,隐患不消除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确保排查全覆盖、隐患全整改,自查情况应存档备查。
(二)执法检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本辖区内受监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100%检查,对登记有限以下工程、农房安居房工程的村(社区)全覆盖抽查,每个村(社区)抽查1-2个项目。
(三)分级督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督查组,按照网格片区划分对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落实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核查监督执法工作中安全隐患发现数量,整改闭合、责令停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务求工作成效。
03
重点措施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监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队长、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抓实抓细安全管理。
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岁末年初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同类安全隐患反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况的,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组织倒查安全管理体系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履职行为,对存在管理漏洞或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必要时责成相关单位更换有关人员。
针对上述情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停工整顿,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启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相关责任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工程发承包情况、资质标准情况、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等实行倒查追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并顶格从严从重处罚处理。
重点严查。
一是严查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
将新进场的劳务工人作为重点监管人群,严查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及岗前安全交底落实情况。
二是严查高危作业环节。
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严格按照"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要求,聚焦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事故隐患频发的危大工程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土方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环节,持续加强建筑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三是严查非正常时段施工。
加强夜间、清晨、节假日及非作业时段的值守及工地管理,开展错峰监督抽查。严格落实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大时段"提级管控"措施,对特殊时段需要作业的,必须安排专人加强抽查,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带班,做好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
04
检查内容
(一)参建主体行为。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情况,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情况。
(二)施工安全行为。重点排查整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脚手架、高支模、高边坡、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等),以及消防安全(含各类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拆除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
(三)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质量行为、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结构实体质量,建筑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技术资料、实物观感、实测实量、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节能措施,验收管理资料等落实情况。
住建部此前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并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年终岁尾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通知》工作安排,我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岁末年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查实体倒查行为,通过查行为倒查制度,通过查制度倒查责任体系,不断夯实"严、准、狠、实"的安全管控措施。通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为抓手,加大精准执法力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守住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
(二)范围:全市受监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截污管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镇街(园区)负责监督的拆除工程;农民安居房工程、限额以下工程及既有建筑装修工程等。
三、检查内容
(一)参建主体行为。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情况,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情况。
(二)施工安全行为。重点排查整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脚手架、高支模、高边坡、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等),以及消防安全(含各类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拆除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
(三)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质量行为、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结构实体质量,建筑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技术资料、实物观感、实测实量、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节能措施,验收管理资料等落实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各项目建设(含业主,下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相应的检查表(附件1-4),对所有在莞建设项目组织自查自纠,扎实开展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迅速整改并限期消除,隐患不消除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确保排查全覆盖、隐患全整改,自查情况应存档备查。
(二)执法检查。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年终岁尾安全生产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安排,再部署、再要求、再落实,调动监督力量压向一线,对本辖区内受监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100%检查,对登记有限以下工程、农房安居房工程的村(社区)全覆盖抽查,每个村(社区)抽查1-2个项目,全面强化隐患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严防死守,全力以赴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分级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督查组,按照网格片区划分对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落实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核查监督执法工作中安全隐患发现数量,整改闭合、责令停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务求工作成效。
五、重点措施
(一)压实责任。一是压实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狠抓责任落实和问题闭环管理,持续保持监管工作高压态势,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监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队长、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抓实抓细安全管理。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岁末年初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同类安全隐患反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况的,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组织倒查安全管理体系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履职行为,对存在管理漏洞或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必要时责成相关单位更换有关人员。要完善隐患排查与履约评价挂钩机制,根据施工单位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履约奖惩措施。针对上述情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停工整顿,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启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相关责任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工程发承包情况、资质标准情况、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等实行倒查追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并顶格从严从重处罚处理。
(二)重点严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分组包干实施日常带班检查,对重点情形全面加大监督检查频率。一是严查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将新进场的劳务工人作为重点监管人群,严查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及岗前安全交底落实情况。二是严查高危作业环节。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严格按照"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要求,聚焦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事故隐患频发的危大工程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土方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环节,持续加强建筑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三是严查非正常时段施工。加强夜间、清晨、节假日及非作业时段的值守及工地管理,开展错峰监督抽查。严格落实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大时段"提级管控"措施,对特殊时段需要作业的,必须安排专人加强抽查,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带班,做好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带头组织,把工作任务细化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的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二)落实排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实体的质量安全隐患,全面排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行为的完备性、规范性,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及时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实施台账化管理,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即查即改,边查边改,逐一整改销号;台账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留存工地现场备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报告制度,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拒不停工等情形,及时报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加强执法。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大执法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落实调查取证,及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风险企业等级认定及公示等措施。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综合运用考核、约谈、通报、督办等手段,全力推动大检查行动扎实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要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用铁的纪律推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广泛宣传。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发挥新媒体、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新闻媒体作用,及时报道行动进展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教育,形成声势,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健全质量安全举报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举报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六)报送信息。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专人负责,于2024年2月2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各镇街(园区)开展全市在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OA邮箱(电话:22677822)。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抽查(自查)情况记录表.xls
2.东莞市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表.xls
3.东莞市限额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表.doc
4.农民安居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表.doc
5.各镇街(园区)开展全市在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8日
关键词:东莞,安全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