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进入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新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再办理产权备案。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取消后,产权单位在新建筑起重机械购入或已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后的第一次安装使用前,应通过"省安管系统"完成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
4、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安装后、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市质安站监管项目(含房屋建筑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市住建局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5、发现有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相关吊装作业不得施工。
编者注: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6、有关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分公司(区域性公司)、项目部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安拆单位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得少于1人;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索信号工不得少于2人。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附原文: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放管服工作中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巩固建筑施工安全整治成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范围与监管部门
(一)本通知中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为建筑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对进入我市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三)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为市住建局)负责对进入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为市质安站)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受监工程项目(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经开区、高新区、港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受委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负责受监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
二、调整完善监管程序
(一)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苏工改组〔2019〕1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新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再办理产权备案;已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资料,由原受理单位退还申办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改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原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现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验收、监督管理等,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及外地企业来徐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等业务进徐手续,统一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申请办理。
三、信息登记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取消后,产权单位在新建筑起重机械购入或已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后的第一次安装使用前,应通过"省安管系统"完成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
(二)各监督机构负责受委托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自持、租赁)在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申报阶段的申报资料初审工作。市质安站牵头建立全市各监督机构机械监督员和各在徐主要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商代表参加的申报材料会审工作机制。相关生产厂商对监督机构推送的申报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省库建筑起重机械的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设备使用及交易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实;经生产厂商核查为虚假资料的,由接受申报资料的监督机构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向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交与进场建筑起重机械实体相一致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依规审核后,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提交的原件需退回时,应要求产权单位提交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审核单位对提交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负责。
(四)达到报废标准、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无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⑴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制造日期为2014年1月1日之前的)、使用说明书、设备信息登记证明等原始资料;⑵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⑶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安装拆卸作业管理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违法转分包、挂靠资质、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三)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前,安装拆卸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向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报审告知的相关资料;审核单位对资料审核的质量负责。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符合住建部办公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质办〔2022〕48号)的要求),安装、拆卸的人员名单和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未设监督机构的,告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依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五、检验检测管理要求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包含整机、安全装置、附着装置等检验检测及安全评估等)的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应予回避。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各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初始安装、最终安装高度完成后,应向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对设备进行整机检测。起重机械初次安装附着装置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附着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验检测。
六、使用登记管理要求
(一)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安装后、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市质安站监管项目(含房屋建筑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市住建局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区域受监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工程所在地县(市)级住建或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实施工作应在2022年11月底完成,具体落实时间由各地使用登记部门确定。
(二)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监督机构负责对使用登记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日常使用与维保管理要求
(一)发现有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相关吊装作业不得施工。工程建设各方应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二)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做好相关记录,并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自最后一次整机检测之日起计算)或停止使用超过六个月时,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2年或停止使用超过1年时,应进行一次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鼓励施工企业选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企业的设备,选用高信用等级企业的设备。
八、有关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分公司(区域性公司)、项目部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安拆单位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得少于1人;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索信号工不得少于2人。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检测检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九、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8日
关键词:起重机械,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