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印发《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范围,即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01、每日2次人脸考勤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淮建通"。
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均必须通过"准建通"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3、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4、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对于实际施工天数不足22天的,项目应通过"淮建通"平台进行报备,当月施工天数按实际施工天数计)。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其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70%,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02、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项目经理、总监未履行义务情形
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7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不予认定业绩
1、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时间低于本岗位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
2、企业业绩认定时,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05、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
(一)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本单位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相应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或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3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准)。
06、配备标准
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备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还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劳资专管员、见证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人员等其他相应管理人员。
关键词:施工现场,人脸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