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区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的修改精神,我市不再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进行备案。各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组织实施,各质安站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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