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
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咨询或其他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内容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2、实行工程总承包,原则上从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可控的项目,也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
3、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4、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
5、工程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合同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不超过初步设计(可研)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概(估)算。
6、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7、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等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关键词:中小型,项目,工程总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