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11时许在南通市海门港新区建中天绿色精品钢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塔吊倒塌事故,最终导致3人死亡。
该事故从一般事故变成了较大事故。具体消息来自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港新区管委会,据悉27日一在建项目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吊臂折弯事故,造成4名工人受伤,其中3名工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没有生命危险。
这起事故一开始想定为一般事故,现在铁定为较大事故了,较大事故与一般事故有何区别吗?明显的区别在于处罚力度将加大。
前面介绍过事故发生后警方当场将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控制。控制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控制,其目的就是要调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首当其中的就是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要依法追究责任。
但是,被警方控制不代表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如果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能够阐述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证明其履行了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就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是本起事故等级由原来的一般事故上升为较大事故,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就应当免于责任人追究。反之,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能够阐述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无论事故等级如何变化,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认定事实不会发生变化,要么定性为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要么就是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其免责不会随着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者的处罚力度将随着事故等级上升变化而变化,处罚力度加大是必然的。
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能够阐述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证明其履行了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也不是件容易的事。目前不少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知道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也就证明不了履行了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都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但是即使能够阐述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也不一定能够说得清楚履行了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原因在于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项原则性的条款,并没有具体实施的内容和要求,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并不能反映职责具体要求,如何建立健全、是组织还是参与等必须明确,这就是职责确立是有专门的方式方法和要求的,没有责任建立机制,恐怕要明确各项职责是很困难的。
责任建立机制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机制,所以缺少责任建立机制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因此,要搞好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避责任,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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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点工程,事故